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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省农业厅下发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方案通知
浏览:191 发布日期:2018-06-23 14:03:35
福建省农业厅下发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方案(2016-2020年)的通知。
根据福建省委、省政府《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》要求,为推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,促进我省农业生产向绿色循环低碳发展,为实现“十三五”福建省生态省建设有关任务目标,特制定本工作方案。
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
一、总体思路与目标
以全面禁止焚烧为目标,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为途径,坚持疏堵结合、以疏为主,通过强化政策扶持、科技支撑、宣传引导、协作配合,推动农作物秸秆“肥料化、饲料化、基料化、原料化、燃料化”综合利用,着力构建各级农业部门、市场、种植户三方协同参与的秸秆综合治理长效治理机制,不断提高农作物玉米秸秆综合利用率。力争到2020年,全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%以上,并在全省范围内基本杜绝因秸秆焚烧导致的空气污染事件。
 
二、基本原则
1、坚持政府引领、市场主导
充分发挥各级农业部门在规划引领、示范带动方面的主导作用,加强宣传引导,落实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责任,着力培育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主体。
2、坚持节约资源、循环发展
优化种植业产业结构,积极探索生态种养模式,延伸秸秆产业链条,推动循环农业发展。
3、坚持试点先行、逐步推广
统筹考虑各地生态和产业发展实际,及时归纳总结农作物秸秆循环再利用模式,强化宣传和示范推广,不断扩大示范效应。
4、坚持改革创新、注重实效
加强政策引导,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秸秆综合利用;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和第三方治理模式,发挥市场主体能动作用,不断提升秸秆综合利用率。
 
三、重点工作
1、强化政策引导
在粮食产能区全面推广秸秆还田,实现产能区秸秆还田全覆盖。
结合支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,以绿色生态为导向,实施“地力提升 1112工程”,鼓励农民多种紫云英等绿肥,水稻机械收割的地方要大力推广稻草粉碎机粉碎还田,每年水稻秸秆还田100万亩以上。
鼓励农业部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项目资金用于作物秸秆还田。农业项目区内利用玉米秸秆颗粒机生产生物质肥料场地,支持其按照设施农用地进行用地管理。
在草食畜牧业生产项目立项中要明确建设青贮、氨化等设施的要求,鼓励养殖户利用秸秆发展牛羊草食畜牧业生产,鼓励养殖户通过小型秸秆颗粒机将秸秆转换为饲料颗粒。
对较大规模利用秸秆发展食用菌生产的龙头企业、专业合作社和种植大户,优先扶持申报、实施食用菌标准园等项目。
 
2、推动循环利用
结合水稻机收,引导农机手规范操作,通过粉碎机将稻草粉碎后全量还田;示范推广马铃薯稻草包芯、果茶菜园秸秆覆盖控湿保湿控草等技术,积极发展利用秸秆用于秧盘育苗、花木基质、草坪基料、温室大棚育苗等生产基质,拓展秸秆基料化利用途径;推行秸秆过腹还田,运用青贮技术、秸秆氨化等技术,发展肉牛、山羊等饲草动物养殖。
 
3、推广适用机具
充分利用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,加大秸秆机械化还田新机具、秸秆颗粒机新技术推广应用力度。
加快灭茬机、秸杆粉碎还田机、玉米秸秆颗粒机、旋切机、旋耕埋草机、铡草机、捡拾压捆机等秸杆综合利用机械的推广应用,条件成熟的,列入农机购置补贴。
大力推广应用带茎秆切碎和抛洒装置、二次割刀的全喂入或半喂入联合收割机;鼓励改造全喂入联合收割机,引导加装秸秆粉碎匀抛装置和捡拾打捆相关机械,鼓励农机加装使用秸秆切碎装置,鼓励发展与农作物收割、捡拾打捆为一体的机械化联合作业。
农作物秸秆颗粒机
农作物秸秆颗粒机
4、延伸产业链条
开展以多种原料混合厌氧发酵生产秸秆沼气,提高产气率。
鼓励引进社会资本发展秸秆直燃发电和秸秆纤维素乙醇,提高秸秆综合利用量。鼓励发展秸秆固化成型或炭化、秸秆沼气等秸秆燃料化产业;引导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编织品、人造板材、包装材料等产品生产。
 
5、推广成熟模式
深入开展调研,各地要组织编发本地区主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典型模式,包括核心技术及其要点、配套技术及其要点、配套设施设备和政策措施(如规划方案、规章规定、投资补助、终端补贴、税收优惠、特许经营以及相关的土地、电价、运输等扶持政策)等,并在所在地农业等政府部门网站上进行发布。
 
四、保障措施
1、明确属地责任
县、乡政府是秸秆露天禁烧工作和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的主体,各县要成立由县领导任组长,发改、财政、环保、农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,加强工作统筹协调,确定本地区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,并按年度逐级分解落实。
 
2、强化宣传引导
各地要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方面的宣传培训,发挥新闻媒体对秸秆综合利用的舆论引导和焚烧的监督作用,大力宣传秸秆综合利用的重要意义及焚烧的危害,做到家喻户晓,增强农民群众利用秸秆的积极性,强化种植户的责任意识,自觉做到不露天焚烧秸秆。
 
3、强化监督管理
建立秸秆露天禁烧告知和承诺制度,通过与种植大户、合作社签订协议等方式,将露天禁烧责任落实到村、到田头地块、到生产主体。鼓励举报秸秆露天焚烧行为,对出现秸秆露天焚烧行为的种植户不享受农业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。
 
4、强化服务意识
对规模种植基地,农业部门要及时登记备案,协助其与畜禽养殖场、有机肥加工厂、食用菌生产大户对接,及时消纳作物秸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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